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1日讯 因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站长江彦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陕西记者站因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单位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罪所得65.6万元,予以没收。
农民日报陕西记者站(以下简称陕西记者站)系农民日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陕西设立的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据悉,42岁的江彦博系大学文化,自2005年11月起担任陕西记者站站长,负责记者站全面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间,陕西记者站在江彦博的授意和纵容下,利用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以发表负面报道为名,要挟陕西省相关单位支付宣传费,分别向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等12家单位索取65.6万元。
另外,江彦博在担任陕西记者站站长期间,于2007年12月28日用单位公款234000元购买1辆别克牌轿车。2008年6月7日,江彦博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公司,并将该车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之后,江彦博以其个人名义将该笔22万元用于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荣年金(万能型)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江彦博)。2008年12月8日,江彦博退保,并通过将该款用于征订《农民日报》的方式归还本单位。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江彦博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无视国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单位受贿罪;江彦博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江彦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江彦博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所挪用公款,故对该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江彦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元,并继续追缴单位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罪所得65.6万元,予以没收。
据悉,案件宣判后,江彦博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