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1月16日电(记者 陈刚)记者16日从江苏省安监局了解到,根据12日印发的《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据了解,为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工作,江苏省安监局规定,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副总监、副总工程师和矿井负责人,带班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交接班须在井下进行,其中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个班次。
规定表示,如果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若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时,从业人员经向班组长或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企业,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