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南平顶山2009年“9·8”特大矿难案中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据了解,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开了先河。
2009年9月8日,该矿违规作业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
法院当天下午公开宣判: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判决后,5人均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