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还是跌?涨了多少,跌了多少——成交均价历来是房地产市场走势的重要指标之一,牵动着购房者的神经。然而,在刚刚过去的11月,厦门的住宅成交均价似乎成了一个解不开的谜团,当地各大房地产门户网站以及市场研究机构拿不到数据,老百姓更是雾里看花。因为统计成交均价的基础不复存在——本来每天更新的各楼盘成交均价,已经缺席了整整一个月。
先是因“系统维修”停止所有数据更新17天,接着是系统重新上线后只见日成交量,不见日成交均价。近来,一向在信息公开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厦门“网上房地产”系统的种种“暧昧”举动引发各方关注。一方面,对信息不对称背后的房地产市场语境,普遍出现“调控不利”的质疑声;一方面,围绕日成交均价突然中断公布这一现象本身,也展开了有关公民知情权是否受到损害的激辩。
“网上房地产”由透明到“暧昧”
11月,厦门住宅成交1211套,比10月的1643套减少432套,环比下跌26.29%……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厦门本土房地产门户网站厦门房地产联合网都会在第一时间发布本月房地产市场数据,其中,住宅成交总量与均价是统计的关键点。然而,几天前发布的11月市场月报却有点特别——只有成交量,没有成交均价,而所谓成交量也只是从11月16日至30日的不完整数据。
数据不完整,缘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设的“网上房地产”系统发生变更。10月30日起,“网上房地产”因“系统维修”暂停更新数据,11月16日,系统重新上线,但原本每天更新的各楼盘日成交均价却不再显示。受此影响,其他注重数据分析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如厦门房友网、新景祥机构等发表的11月市场月报也都不无例外地打了“对折”——只能攫取半个月的成交数据,与上月同期进行对比分析。
不过,统计范畴打“对折”,受关注度却丝毫没有减弱。厦门房地产联合网显示,11月市场月报刚出,浏览量就达1500多人次,高于10月市场月报1300多人次的记录。该网站编辑部主任史青霞认为,正因房地产联合网第一时间对“网上房地产”系统“异变”予以关注,网友反而对不完整的信息格外敏感,这一份不完整的市场月报,也因此显得格外意味深长。
除了厦门房地产联合网,针对官方停止发布成交均价,厦房网、搜房网等房地产门户网站也先后发出“致网友”的相关告示。作为政府部门下设的官方网站,一次看似再平常不过的系统维护迅速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日住宅成交量与成交均价等数据,已经成为这些房地产门户网站每天更新的重要内容;而厦门“网上房地产”在信息公开度方面向来走在全国前列,此次一反常态的“暧昧”举动,着实出人意料。
“网上房地产”,即厦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早在2005年6月便正式开通。该系统设计了数据自动收集分析功能,可提供当日成交均价、楼盘均价、未售套数等在内的综合数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是其主要功能之一,可实现网上签约即时备案。
开通之初,该系统的透明度与便利性便获得肯定——2005年8月,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4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验收检查中被评为优秀。而对比福建其他城市,福州市2007年4月才开始试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工作,泉州、漳州两市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特别是日成交均价也是在近两年来才得以完善并即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正如相关部门所希望,“网上房地产”系统开通5年来,基本实现了“提高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为房地产消费、投资和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市场信息”这一初衷。在这一系统公布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厦门各大房地产门户网站对成交量和成交均价等数据即时转载,以立丹行、新景祥、城市年轮、蓝火等为代表的各大房产代理机构对房地产数据的分析也日渐活跃,助推了厦门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老百姓的“知情权”更是得到了保障。基于实时更新的成交数据,网友发现了“最低每平方米3500元的岛内超低价房交易”等市场“异象”,并引起媒体关注,最终推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改版引发广泛争议
每日成交均价的突然缺失,无疑让厦门房地产信息公开度大打折扣。
如上所述,每到月末,房地产门户网站以及各大房产代理机构都会根据每日更新的基础数据作出月报,统计并公布月成交量以及成交均价,为市民购房提供参考。
而关注厦门房地产的市民会发现,市场主体提供的最终数据,往往与在月中“姗姗来迟”的相关官方数据有所差距——以10月的数据为例,厦门房地产联合网公布的全市住宅成交数量是1643套,环比下跌3.41%,住宅均价11890元/平方米,环比上涨6.81%;而随后由“网上房地产”公布的数据则为商品住宅销售2895套,销售面积环比上升60%,销售均价保持与9月持平的水平,为10145元/平方米。
两组数据,成交量一跌一升,成交均价一升一跌,其间不排除有统计口径、统计方式不同导致的差距。房地产联合网统计的范围为10月1日至29日(30、31日相关数据缺失),官方统计的范围则为9月26日至10月25日(月统计数据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是“网上房地产”的惯例)。虽然如此,购房者却大可根据需求自行参考不同数据并对市场做出自己的判断。而如今,日成交均价的缺失,意味着购房者今后只能看到最终由官方公布的一组月均成交均价数据,失去了多样化的参考。
事实上,除了成交均价初显“信息不对称”的苗头,成交量也颇有“雾里看花”之势。
市民张某告诉记者,他看中厦门市区新开的一个楼盘,准备出手购买时,却被告知该楼盘9成房源已被认购,因此挑不到满意的户型。而登录“网上房地产”系统查看楼盘表,并未看到预示已售大半的一片“飘红”,就连代表已认购的蓝色标志也十分稀疏。对此,售楼处的解释是,从房源认购到最终体现在官方网站上存在“必要”的时间差。联系自己亲眼所见的开盘火爆情景以及“网上房地产”系统近期的“异变”,张某将信将疑却难以求证。
改版前的“实际成交价格信息”每日公布,改版后按月发布,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这一变动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对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改版前后的内容变化,在‘网上房地产’的使用操作说明中可以找到,我们能够透露的都体现在这份说明里了”。她所指的操作说明在“网上房地产”首页可以很快找到,不过,并未对改版背后的原因作出解释。耐人寻味的是,操作说明声称“将进一步完善‘网上房地产’的各项功能,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而首页中间位置,是“公开信息,方便社会,服务百姓”等几个大字。
据了解,除了新浪乐居厦门站的阶段性楼市数据统计有独立的来源——由易居研发的CRIC中国房地产决策咨询系统,其他房地产门户网站及本土房产代理机构的数据来源多依赖于官方每日发布的实时数据。日成交均价的缺失,无疑将给它们的数据统计和研究工作带来不便。
不过,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机构对此的反应却颇显“淡定”。有的表示将加强市场走访力度,以弥补数据不足;有的声称未向公众公布,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未作此方面统计,而通过内部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也未尝没有可能。城市年轮机构在11月月报中,更将屏蔽价格信息的做法描述为“符合国情和省情的惯例式设计”。当然,这些“淡定”反应有一个共同前提,就是这些机构普遍认为,日成交均价缺失应该只是暂时的。若长此以往,在操作层面上对机构的数据研究无疑还是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毕竟基于走访产生的数据,无法像网上签约实时输送的那么全面,可能让各项地产研究陷入茫然。
同时,市场机构还指出,由于厦门市场受单盘成交影响大,月成交均价往往难以反应市场的真实状况,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具体楼盘的成交均价往往更具参考意义。而这一数据,恰恰是此次改版后缺失的。
“网上房地产”系统“异变”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仅在厦门房地产联合网上,相关评论便多达200多条,其他相关网站也热评不断。
“能不能说明一下系统调整为什么要这么长时间?难在哪?”“有问题,效率低下!”针对长达17天的系统维修,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
“交易数据有问题,不敢公示才对。”“这么简单的更新要这么多天,是交易价格超高不敢公布?”也有人把数据停止更新与房价上涨联系起来。
“并不是什么房价太高不敢公布的问题,更不是什么系统的问题,而是现在基本没人买,估计每天成交都是个位数甚至是零。”另一部分群体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是成交量太低,数字“不好看”,所以暂停数据更新。
“网上房地产”系统恢复访问后,网友的关注度仍然不减。有的把焦点放在房价走势上,“为何不敢公开价格?楼市成交价格空白,疑房价难降。”更多人则直接呼吁:“我们有权知道与我们利益相关的、真实的信息和数据,我们也有权要求知道所谓的网站调整背后的真相。”
是否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屏蔽均价信息,是否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市民的知情权,是否因此受到损害?围绕网友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社会学及法学界专业人士。
集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巨东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重点是规范性文件及政务信息。民事交易中的市场房屋交易价格是否公开,不能简单地列举在条例调整范畴之中。政府对房屋价格的信息披露与否是有选择权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房屋交易价格,无需在传播上扩大化,这是政府政策水平的规范。此外,房屋交易价格信息,是市场调节的产物,未加以公开,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即买卖房屋者,并未侵犯其知情权。房屋交易信息的告知“对称”与否,取决于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或交易的主体。国土局是房屋买卖的形式要件审查与权属变更登记机关,不是交易中心。买卖交易价格有一些仍属房屋交易的商业秘密,私权行为的调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对价格信息对称性发布,政府出面发布有悖于市场经济体系。
龙岩市海平面律师事务所主任丘建东则指出,应该把每日均价的公布定性为政府发布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企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某一套房屋的成交价格属于市场主体双方的交易,是私权行为,可以不向公众公开,但一个楼盘每天成交的多套住房产生的均价,则是一个明确的结果,只有房产交易部门才有途径获得。均价之于楼市,就像股指之于股市,是购房者所需要的,舆论监督需要它,市场研究需要它,政府调控也需要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为正常,不公开为例外,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均价是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的信息,如果制作了却不公开,必须有合理的解释。至于只公开月成交均价,不公开日成交均价,更不符合逻辑。既然最终数据可以公布,基础数据为何不能公布呢?这就好像“一个人已经露出了大腿,却不敢露出胳膊。”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章毅则认为,由于我国在政府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信息公布方面微小的变化很难界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应该呼吁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
本报厦门12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