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2月17日电(钟旭)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韩志昆案作出一审宣判:韩志昆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26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韩志昆2002年9月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成立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奔牛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兼任董事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韩志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红河奔牛公司款项。2005年8月,韩志昆指使蒙自某广告有限公司从为红河奔牛公司代管的广告收入中,转50万元到某房地产公司账上作为购房定金,后又指使红河奔牛公司财务人员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将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给红河奔牛公司经费中的50万元,转到蒙自某装饰公司再转入上述房地产公司账户作为购房预付款。后韩志昆以个人名义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蒙自县新天地B3栋商铺归自己所有,从而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
2003年5月,韩志昆贷款近15万元用于装修自己的房子,借款期满后蒙自某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归还了借款。2005年5月,韩志昆指使红河奔牛公司财务人员用公款将这笔钱还给蒙自某工程有限公司。
2007年5月,韩志昆被批准退休,并在红河奔牛公司改制后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韩志昆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购销铅矿合同,对方投资200万元。韩志昆交付了价值50万元的矿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8年11月指使蒙自某广告公司从代为管理的红河奔牛公司的广告收入中支付150万元给对方。
法院认为,韩志昆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其无退赃行为,其犯罪所得未被追缴。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