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也将修改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会议决定,这一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收回”问题:
针对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对广受关注的“土地期满收回”问题作了回应。
上海1月6日举行今年首次土地出让活动。其中出让的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因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有“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内容,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争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在网站主页上援引有关规定作出回应,“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表述是“针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上海市规土局的回应援引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该范本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第29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规土局表示,相关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三条关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的条款,在国内多个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都有存在,文字叙述也完全相同。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其第五章“期限届满”中第25条至第27条的内容与上述“上海版”《合同》范本第27条至第29条完全吻合。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