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2日电 据台湾《旺报》报道,有子女及兄弟姐妹在大陆念41所台“教育部”认可的大学者,从2011年5月申报所得税起,就可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每人2.5万元(新台币,下同),及个人免税额8.2万元。已完成2011年报税者,在5年内都可以补报并保有减税的权益。
据台“财政部”指出,纳税义务人子女于2010年9月3日以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教育部”依采认办法公告认可名册所列学校就读,或于2010年9月2日前入学于上开名册所列学校并继续就读,且未有上开采认办法第8条规定不予采认学历或不得申请学历甄试情形者,20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得检附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列报年满20岁子女免税额。
此外,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年满20岁,在大陆地区学校就读,符合以上规定者,可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