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张贴小广告就被判劳教一年?劳教制度是否适应社会发展?怎样完善劳教制度?日前,广州市行政案件点评会举行,劳教制度存废再次引发与会人士热议。
2010年6月19日下午6时许,代某在广州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办理车牌、证照等的小广告,被当地治保员当场发现,后来民警又在代某住所内检获一把武士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17件自制开锁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块车牌、一箱广告小贴纸,办案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将代某刑事拘留,送白云区看守所羁押。
同年7月19日,白云区分局以代某涉嫌盗窃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案件。同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代某劳动教养一年。代某不服,向广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该委维持对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代某仍不服,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维持了对代某的劳教决定。(人民日报广州8月14日电/李刚、黄琼)
碰撞——
社会发展难适应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在我国法制极不健全的情况下出台的,当前每个劳教个案都能找出与现行法律相悖的问题。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劳教制度显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