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决,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了结的一起“民告官”、“官告官”的侵权案,判决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败诉。这起长达14年、过程跌宕起伏的李福金“红帽子”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自办企业戴帽 却被“三个文件”夺了权
1998年2月12日,是李福金与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之间“红帽子”官司的第一次开庭,也是他人生第一次走进法院打官司。
所谓“红帽子”,是指20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一些私营企业为了生产和经营方便,往往冠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为自己披上一件公有的外衣。
1984年8月,在父亲李运生的支持下,李福金在其父亲承包的村南河沿土地上投资创办新乡市郊西电工厂。李福金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并在父亲承包的桃园地里砍树变卖,赊账买砖瓦、木料建起了厂房。他把原漆包线厂废品库里的破机器、旧电器用较低的价格买回来,把废料割锯开,重新拼装焊接成漆包线机。苦战了半年多,终于在1985年6月生产出了漆包线,李福金任厂长。但在当时,私营企业享受不到国家的优惠政策,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都有困难。在困惑中,他开始想方设法寻找“红帽子”戴。
1985年12月,李福金将郊西电工厂挂靠到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名下,更名为“新乡市福利电工厂”,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集体经济”。新乡市福利电工厂登记注册的26万元资金,全部由新乡市郊西电工厂的财产转化而来。厂址、人员、财产均未变,负责人仍是李福金,只是更换了一下名称。
戴上“红帽子”的新乡市福利电工厂,企业效益连年上台阶,1992年5月,新乡市福利电工厂又更名为“新乡市电工厂”,负责人仍是李福金。至1996年年底,该厂的注册资金已增至935万元,净资产总额已达1471万元。就在这时,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连续下发两个文件。李福金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我的管理权、财权、人权无奈全部被两个文件剥夺了。1997年8月18日,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第三个文件,免除了李福金的厂长职务,取消了他的法人代表人资格,任命郝建峰为厂长并赋予法人代表资格。
李福金与民政局由此发生了产权纠纷。
省法院重审“三个文件”被撤销
1997年12月15日,李福金就产权问题对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提出的“从税收上看,新乡福利电工厂共减免了1000余万元税金”成为新的焦点。《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新乡市电工厂正是由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挂靠在牧野区民政局名下,安置的残疾人占了生产人员的50%以上,依法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理所当然,减免税额应归新乡市电工厂所有。
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牧野区民政局拿不出自己对电工厂有投资的证据,证明《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证》认定的事实不实。而且,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属无效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郊西电工厂是由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于1985年12月挂靠到牧野区民政局名下。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新乡市电工厂理应归李福金个人所有。
但“红帽子”案导火索起于“三个文件”,李福金的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法院撤销这三个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的三个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文件,于1998年5月判决,驳回了李福金的诉讼请求。李福金认为,内部文件仅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件。而电工厂无行政机关投资,自己亦非行政机关人员,三个文件发给电工厂和自己,分明是跑到行政机关外部去了。他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裁定撤销了该判决,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省法院对重审此案非常慎重,还就减免税问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终认定减免税不属于投资范畴(归企业所有)。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三个文件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新乡市电工厂自1985年12月登记注册至1997年8月18日,牧野区民政局没有直接向电工厂投资,无权任免新乡市电工厂厂长,其任免电工厂厂长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判决撤销了牧野区民政局的三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