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21日抓获了一名贩卖婴儿信息的女子,其贩卖的信息当中记载了深圳15万名新生婴儿的详细资料,警方在这名女子家中还搜查出深圳楼盘业主、车主名单等数十万份个人信息。
尽管我们的信息经常被一些人卖来卖去,听闻这样的消息还是大吃一惊。但凡有一点可以赚钱的信息,一些人都不肯放过。而且还指向鲜明,婴儿信息指向售卖婴儿产品,业主信息指向售卖房子,车主信息指向售卖保险。真是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
信息被如此售卖的恶果就是,我们每日里遭遇无穷无尽的垃圾信息轰炸。不仅是每天要看数十条的垃圾短信,还要接太多无聊的推销电话。给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干扰,使我们日子变得不那么宁静。更有甚者,一些人遭遇恐吓、诈骗等,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违法售卖。
最近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或许能从法律层面形成对作奸者的威胁,不过要变成现实生活中起作用的法条,路还很长。
从公民信息的泄露情况看,掌握公民信息的,往往是那些相关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因为单凭个人没有如此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只有这些单位趁着工作上留存公民信息的需要而使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的可能。因此,针对这些大批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人,简单的处罚恐怕难以约束。
尽管这些单位留存的公民信息泄露,更多的是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但毕竟与单位的信誉联系在一起。公民留存信息也是基于对单位而不是具体工作人员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促其管束好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趁职务之便而谋利。
单位泄露公民信息是什么性质?具体的界定有待法律研究者深究,但至少关系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单位对服务对象权利的侵犯等等。因此,针对这些要素,公开通报那些喜欢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或能使单位意识到自己在保护公民信息隐私上的责任。
公民信息如此无序泛滥,表明在此领域无有效法律约束。在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我们不能任由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利被肆意侵犯,而是应当在法律上给予针对性保护。这就需要专门性的个人信息立法,而不是其他简单的几个法条就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