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侯东梅)
红网长沙10月13日讯 广电总局12日通报,总局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重申,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禁止在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播出广告;禁止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这是广电总局继去年颁布61号令后,再度对广播电视节目广告下了一剂猛药,引来不少网友热议。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湖南卫视广告部主任樊旭文、湖南经视《经视新闻》主播梅冬和《都市一时间》主播张剑,他们均表示一旦接到通知,将及时进行调整。
广电总局官网通知条文(节选)
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
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回应]
湖南经视《经视新闻》主播梅冬
“新闻主播需要公正,要保持角色纯洁”
对新闻节目主持人被禁止代言的规定,网友看法不一,有网友表示这对新闻节目主持人限制过大,“那他们就只能拿工资了”。
昨日,湖南经视《经视新闻》主播梅冬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业内已经有过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对于新闻节目主持人做商业代言并不支持,主持人也会很谨慎。他认为这个跟新闻节目本身的特殊性有关,“新闻主播跟其他电视节目不一样,娱乐节目要求的可能是要有亲和力,但新闻主播注重客观和公正。如果沾染上商业色彩,可能面对自己商业利益的时候,会很难保持公正的立场,也失去了权威。”
《都市一时间》主播张剑目前有代言在身,他也认为通知是为了维护新闻节目主持人的权威性,“可能是想重申作为官方媒体,表达的立场一定要客观。”他表示,如果规定出来了,他会退出代言,“体制内的人,还是得按体制内来要求自己。”
代言被禁意味着收入减少,两位主播都很坦然,“靠代言来解决收入问题这种说法不合逻辑,你的职业角色是新闻工作者,这才是你的职业功能,保持它的纯洁性也很重要。”
湖南卫视广告部主任樊旭文
“对61号令的细化,会做好调整”
去年的广电总局61号令对于影视剧插播广告有过很多条例,这一次的通知第二条再次重申了这些条令。条例一出,引来不少网友叫好:“好不容易等到电视剧,结果放个片头曲就来个广告,气死人了……”也有网友担心,减少广告播出,可能导致广告费增加,进而产品也会涨价,“那不是又是我们消费者买单……?”
在湖南卫视广告部主任樊旭文看来,整个通知只是对61号令的细化:“比如过去是规定的非黄金时段45分钟的电视剧只能插播2次广告,这一次就具体规定了,必须要在电视剧开播15分钟以后才能上广告;片头片尾不能插播广告,这次也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形。”
所以,樊旭文表示这对湖南卫视不会有太大影响,有影响也是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此前我们的广告播放都严格遵守规范,这次也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调整”。
[微博声音]
@007风影:电视媒体取消电视剧片头片尾插广告和片尾拉滚贴片广告几成定局,在刚刚结束的2011中国电视媒体广告年会上,广电总局媒体管理司领导在会上传达有关决定,只待文件下发执行了,电视媒体的广告创收将面临严峻挑战!眼下电影院线广告和网络新媒体广告泛滥无序,总局却熟视无睹,对电视广告禁之又限,为何?7月21日19:29
@JXTV李伟:的确有电视媒体没有严格执行广电总局的关于插播广告的管理规定。作为电视媒体从业者,同时作为一名普通的电视观众,我对电视节目中无度插播广告的现象也是非常厌恶!鼓励各位观众举报这种违规现象。10月11日23:41
@传媒Media:广电总局5月曾表示下一步将禁止在电视剧片头之后和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禁止用贴片广告覆盖演职人员表,如今(10/11)一纸通知宣告实施。目前,包括央视在内,几乎所有频道都存在片头后、片尾前插播广告的现象。如果说,片头后片尾前的广告可以通过调整顺序应对,那贴片广告就要看广电实施的力度了。10月12日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