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案当天监控录像截图。(资料图)
12月5日,武汉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发布12.1爆炸案犯罪嫌疑人照片。(资料图)
正义网12月30日电 12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对王海剑涉嫌爆炸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12月1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海剑骑摩托车来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口, 将自制的爆炸物压在他运来的两袋水泥下面,并贴上写有“建筑材料,勿动”的纸张后离开。当天下午,王海剑一直在银行附近观察等待。17点30分,当运钞车停在银行门口,银行职员将押款箱提到门口时,王海剑遥控引爆了爆炸物,但因未命中目标,抢劫押款箱未遂,其趁乱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爆炸造成两人死亡、十五人受伤。
12月16日王海剑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鉴于案件的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武汉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当即明确案件承办人并提前介入。
“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这类影响重大的案件,我们会特别重视和慎重,而不是简单地完成一个批捕程序。”侦监处李智雄处长介绍,“除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还要切实发挥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不能因为追求社会效果而影响程序公正,忽略证据和事实。”
12月19日检察院办案人来到公安机关,就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沟通。12月20日,侦监处副处长黄志贵再次率办案人到公安局进一步联络沟通,引导侦查。12月23日,武汉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函》。同时介于王海剑之前曾被炸伤,检察官又会同公安人员到看守所提审王海剑,确认伤情记录,排除刑讯逼供可能。
经过多次的沟通交流,公安机关于12月28下午把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提请逮捕。当天晚上,办案检察官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并拟好讯问提纲。
12月29日,在对王海剑等人进行提审后回到单位已是晚上,但办案人并没有休息,又一次加班写出了批准逮捕意见书。同时针对提审中的问题,办案人还拟好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及《下一步侦查重点建议》。
12月30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意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海剑等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