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新规成为百姓热议的焦点。中新网财经频道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实施 严禁工作人员干涉投标活动
据中国政府网获悉,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条例》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两种情形为: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颁布2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明确规定了用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的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售后服务体系中所涉及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资源配置、规范要求、监督、改进、服务文化、商品信息、技术支持、配送、维修、质量保证、废弃商品回收、客户关系、投诉处理等15个方面均进行了具体描述并设定评价分值。
此外,根据评分值评定企业售后服务水平,将企业的售后服务分为不合格、达标、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级别。按此标准,得分70分以下的企业售后服务为不合格,95分以上的为五星级。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对进口化妆品严把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1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特定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以防此类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漏洞。
《办法》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制度的无缝衔接。
《办法》明确企业责任,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月启动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商务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规定的特许人,依据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办法》明确,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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