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拾金不昧”者可获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成语拾金不昧用在这里显然不当,违背了公文文本准确性、严肃性的要求。
拾金不昧常常被加上定语“中国传统美德”,其实该成语非常年轻,出自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故事说的是一位名叫何伟的穷秀才,两次拾金归还失主,并且婉拒失主分成酬谢。他说:“我拾金的时候无人知晓,全部属于我,我还会贪图其中那一小部分么?”作者吴炽昌由衷感叹道:“此其过人也远矣。”可见拾金不昧并非常态。他的事迹感动了邻里,大伙儿集资为他在市中心购置住宅,帮他开铺面,并赠送匾额“拾金不昧”四个大字,也算好人有好报。
吴炽昌是清末广东四会人,官至三品,活到了辛亥革命。“拾金不昧”的故事距今不过一百来年,算什么传统美德呢?拾金不昧真正家喻户晓,是伴随着雷锋一起走红的,如果你非把雷锋精神说成是中国传统美德,那拾金不昧也算是吧。
拾金不昧成语本身带有拾物归还失主,并且不取报酬的意思,何伟与雷锋都属于理想化的人物,用以要求常人有点难度,《规定》既然提出金钱奖励,就不宜再用拾金不昧形容拾物交公者,法规法条要跟文学区别开来。
在拾物可昧可不昧的传统年代里,拾金不昧值得表扬。自2007年以后,《物权法》把拾物不交公、不归还,划入侵占罪适用范围,拾物归还或交公成了法律义务,拾金不昧就失去原有的道德意义。侵占拾物违法,有违习惯观念,所以生效之初曾有几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比如深圳机场保洁员梁丽被判刑的案子。当然,那些都是公家被私人侵占,暂时还没有听说侵占私人遗物被判刑的事例。
《规定》遣词造句有意思的地方很多。第七条第四款:“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第十条第一款:“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前者有主语,后者没有主语,如果交公遗物无人认领被拍卖充公了,不知道找谁去讨赏金。
《规定》真正用意体现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可以简称为“拾物交公”,公是公安局的公。“文革”的时候用歌曲《捡到一分钱》教导国民“拾物交公”,现在进一步用行政法条来规定。大概是因为以前没有竞争,现在有竞争了,比如民间公益组织搭建的“广州拾物招领网”就做得更亲民。既然征求意见,我的意见是别把拾物招领的竞争扼杀在襁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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