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悦悦事件后,公共道德的一次救赎 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在批评那十几位冷血路人的同时,更是抨击了大众的道德素质。也在全国掀起了一波道德反思潮。事件的发生,舆论的评论,大众的反思,人们开始重视这个现象,国家也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社会道德建设。而广州此次提出的这个规定,无疑是正面的、积极的,此举并不代表现在公众道德的提升需要靠经济补偿来做基础,而是在现有基础上,有利于对社会进行正面引导,促进公众道德的提升。
拾金不昧给予10%奖励 利于道德回归 拾金不昧给予10%奖励,从长远意义来说,能有利于公众的道德回归。新规的出现,惠及全社会,每个市民都有可能受奖。在现实社会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付出。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必须出于公心,纯义务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求报酬且保证财物的安全,反而有点不近人情。事实上,奖励并不会冲淡拾金不昧的纯洁性。
“拾金不昧奖”有法可依,并非广州首创 支持将“拾金不昧有奖”写进地方法规,其实“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明确此“必要费用”的比例,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将这个“必要费用”具化为“10%”而已。
报酬请求权并不等于“还金有偿” 所谓“报酬请求权”,正当性来源是“拾得人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支出了费用”——故而归根结底,其仍是一种遵从“有所出必得有所偿”的逻辑,而全然不是一种针对善行本身的附加奖励;其次,一种空凭道德支撑起的拾金不昧传统,与一种要求回报的拾金不昧新风,其实根本没有高下之分。两者之别,仅在于所处背景不同,前者诞生于信奉人心的时代,后者则发轫于高举市场之手的年代。
子贡赎人:史料表明,“拾金有奖”很有历史 据《吕氏春秋》记载,春秋时,鲁王下令:鲁国人在外国为奴的,公民可以花钱赎回,到政府报销。子贡在外发现了一个沦为奴隶发鲁国人,把他赎了回来,回国后却没去找政府报销。孔子却说:“端木赐,这是你的过失。从今往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同胞赎身了。”我去报销吧,那么我的品行人们会质疑;不报销吧,那么以后就没有人会去赎人了。人们在赎不赎、报不报销的问题上有了疑虑,在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也就不能回国,国家政策就会被破坏了。
拾金不昧:道德约束与物质激励并举 拾金不昧,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从失主的角度看,东西失而复得,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钱物表示感谢,似乎是人之常情。抛开这种感情的因素不谈,拾到东西,人家在保管、联系、归还等环节,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一定的保管费用,更是里所应当。广州此番以规定的形式,将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