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10%从后果上看,有激励效果;从实体上看,取亦不伤廉,怎么不好呢?此外,自我道德律令定得高的人,这奖励是可以放弃的,这又有何伤呢?
日前,广东拟出台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得相当于失物价值10%的奖励。消息传出,有人形容为“道德沦陷”:拾金不昧是道德目标,道德问题,怎么能用物质奖励手段来解决呢?
这个诘问有理吗?在笔者看来,这个道理讲不通。
先别忙着把“拾金不昧”定位在道德上。拾金昧不昧,其实质是丢失财物的所有权问题。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地方,就是在进行道德拷问之前,先应当进行权利辨析。你的东西丢了,别人捡到了,东西到底该是谁的?——请看《物权法》。法律说:东西丢了,物权并没有一块丢,应该归还失主;但捡者在保管、搜寻失主上也花费了心血,失主也应该对人家的付出进行弥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广东新规,不过是从“必要费用”上升到“10%的奖励”,只是量的区别,法的精神相通。“道德问题物质解决”的说法,本身是个伪命题。
即便放在道德领域,我们需要明白:公共道德建设和个人道德修养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道德用来自律的时候,不嫌其高。人家自愿高标准、严要求,按最苛刻的标准对待自己,捡到东西连找失主数天,天涯海角归还,然后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这当然应该赞扬;然而,道德用来约束社会的时候,并非越高越好。你不能要求每人都非得那样。
公共道德,应该分出层次:最低的底线,万不可突破;最高的标准,应该弘扬、呼吁,让大家努力追求。做到当然应当褒奖,但“取乎其上、得乎其中”的大多数,也应该接受。陈义过高,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大跃进,违背了客观实际,非但做不到,还变相抬高了做好事的门槛儿,且容易滋生伪善。奖励10%跟不计付出全额奉还相比较,是不够纯粹,但却更适合一般群众。从后果上看,有激励效果;从实体上看,取亦不伤廉,怎么不好呢?此外,自我道德律令定得高的人,这奖励是可以放弃的,这又有何伤呢?
人心如流水,制度似河床。河床的走势,往往能引导流水的走向,是之谓“路径依赖”。让做善事者精神上、物质上都受到鼓励,我们离“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愿景会更远还是更近呢?诸君齐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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