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称,拾金不昧者应有报酬请求权(2月12日《羊城晚报》)。
有一句名言:“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放在今天的语境中,实在须耐心品味。无可争议,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一个传统美德。当这一传统美德被市场经济中扭曲了的“利益为王”准则逐渐解构,就需要通过法令的形式,来“正人心,厚风俗”。根本上看,这是规范社会秩序与道德的法令之要义旨归。
事实上,“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而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获的财物时,是不确定能否获取奖励的,因为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退一步讲,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而不确定的奖励在后,且奖励的额度只是失物价值的10%,所以奖励并不会冲淡拾金不昧的纯洁性。
与其说这是对拾金不昧的奖励,不如说是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观照。毕竟,在如今的一个高流动性社会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费用付出。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须是纯义务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索取任何报酬而且还必须保证拾获财物的安全,这无异于一种道德勒索。
各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是有奖励的。扩展开来,其实奖励作为一种行政鼓励并不陌生。譬如,对公民出于公共责任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可以奖励;举报小金库可以按小金库数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诸多奖励,可以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公民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其二是引导社会构建良好的道德风俗。拾金不昧显然也是公序良俗中的一部分,奖又何妨?
当然,或许有人依然崇尚分文不取的拾金不昧,那么不妨对失主“不自愿”奖励或者拾获者主动放弃奖励的拾金不昧,予以必要的精神与道德褒奖。请求或者放弃请求报酬权,是拾金不昧者的权利与自由,但是,从“法令其本”的意义上出发,相关规定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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