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也要考核问责
一直以来“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有效机制。但好制度不能只靠红头文件、电视电话会议来贯彻来维持。只有从法律角度固定下来才能使其更有效更有生命力。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收购、加工许可制: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流通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征求意见稿对粮食流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二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制度。三是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四是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专门对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设置了“七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囤积哄抬价格;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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