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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敛财2800余万被判无期
2012年03月29日 07:27:07来源: 北京晨报

  曾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最终却因贪欲落马。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吴顺弟侵吞公共财产、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共计2800余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吴顺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308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3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697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开庭时,吴顺弟对检方指控自己贪污30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不承认受贿和挪用公款。认为被指控的受贿部分是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投资的利润分红,是合法所得。至于挪用公款罪,那只是自己当时资金紧张,短期借用后肯定会归还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2年起,吴顺弟利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陇兴村党总支书记兼上海陇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华兴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房产公司开发梅陇某地块。2007年底,闵行检察院陆续收到群众联名举报,后经法院查实,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308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00余万元,挪用公款697万余元,涉案总金额28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

  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莲花南路莲花河畔小区的一幢在建13层楼房整体倒塌,事发爆出闵行区公职人员涉嫌担任房地产公司股东。

标签:敛财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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