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中,就工伤认定作出更合乎立法意图的宽松性解释,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能更好地体现劳动者利益优先的价值追求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目前生活不能自理,连治病的钱也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
从事了20年的环卫工作,获得无数荣誉,在岗发病却陷入无钱治疗的困境,张志娟的遭遇再度指向工伤认定的制度正义,也让人重新审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执法理念。在网络上,“人没死不算工伤”的标题引起了网民的强烈质疑。不过实事求是地分析,这种解释或许难称“无稽之谈”。
现实生活中,上班期间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历来争议颇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不难看出,工伤的认定更强调当事人遭遇的事故、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对一般岗位发病则以死亡作为工伤条件。
如果对上述条文作出限定性的从严解释,那么“没死不算工伤”就有几分道理。但回归到工伤保险的设计初衷,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理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风险,这应当是首要目的。本着这一目的,对工伤认定也需要以人本主义的立场作出宽松解释,进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弱者权益。
不可否认,像高血压、脑溢血这类病,发病原因和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制度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缺憾有待进一步完善。不过根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精神,劳动者在发病前,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疾病发展并造成全残的,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可见,对于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关键要看发病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张志娟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当日累计工作时间已超过12小时,其发病显然与过度疲劳有关,完全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工伤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立法上的界定难免挂一漏万,此时,执法者的解释往往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解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的则本着“从严”的原则作解读,不同执法理念,反映了一个地方对劳动者权益尊严的保护程度。近年来,将工伤范围扩大和认定宽泛几乎成为世界趋势和潮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执法中就工伤认定作出更合乎立法意图的宽松性解释,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能更好地体现劳动者利益优先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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