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铁道部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领域、方式及相关政策措施。
该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与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与国铁企业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该实施意见还就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投资铁路,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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