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同时增加如下表述:“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该负责人表示,《运作办法》修改后,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改进审核机制、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内容、增加审核透明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放松专户、QFII管制吸引资金入市
在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开展5年以后,为了适应基金业发展的新形势,证监会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进一步放松管制,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加强风险控制,有限防范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借鉴信托行业的做法,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同时拟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限制。
证监会同时还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其中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体现了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的政策导向;二是增加运作便利,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三是扩大投资范围,在已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四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这位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和增加开立资金账户便利,增加QFII运作便利,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同时加强监管,确保QFII投资运作平稳有序,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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