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对“失踪局长”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据调查显示,亦官亦商是导致其负债逃亡146天的主要原因。(7月11日《法制日报》)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经商。然而时至今日,“红顶商人”或“官商”现象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领导干部对党纪国法漠然置之,肆无忌惮地经营所谓的副业,试图从生产者那里攫取额外利益。虽然现实中因“经商”被曝光或是丢掉“乌纱帽”的例子不在少数,但这种亦官亦商剑走偏锋的行为却依旧前赴后继。“亦官亦商”这种不良趋向到底为何犹如百足之虫,拍而不死,死而不僵呢?
众所周知,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必然导致与民争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允许公务员经商、兼职,就是允许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攫取财富,必然会导致官商不分、公私不分,有违市场主义经济基本规则,人为制造社会的不公平竞争,继而扼杀公正、平等原则,影响企业活力。从另一方面讲,公务员如果被允许“分心”从事经商和兼职活动,必然会干扰其正常履职行为,妨碍其全身心地干好本职工作,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影响政府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大,从党纪到国法,再到地方实施细则,都对在职或者离职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行为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部分官员仍在利用自己的权力到企业入干股,或是直接投资办企业、插手工程发包等。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公务员思想觉悟不高、目前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外,领导干部经商违法成本太低也是该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即使涉及经商,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一般都只是批评教育、促其改正,而对其所获利益的处理,因为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往往只好“既往不咎”,一定程度助长了官员“下海”的勇气,坚定了其“逐利”的决心。
“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兼职是一种腐败违法行为,要彻底改变,除了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思想修养,还要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在完善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披露的同时,也要适当加重处罚力度。只有让某些官员感到其违法行为随时有被发现的可能,并且一旦发现就会付出“昂贵”的代价,他收益的风险就会增加,达不成“盈利”比例,他才会“主动”不干了。(守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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