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3日下午,发生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5号楼风湿免疫科的凶案一时间曾轰动全国。年仅17岁的患者李梦南手持水果刀冲进医院胡乱砍刺,造成28岁的实习医生王浩死亡,另有三名医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7月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公开审理。开庭前一日,《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获悉,被害人王浩的父母欲向法院提交86.44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诉状。
双方家属深夜抵达哈市准备开庭
7月23日21时许,距离悲剧的发生整整过去了4个月的时间,王浩的父亲、母亲和弟弟等共7人从内蒙古赤峰乘坐了长达14小时的火车抵达哈尔滨。因为不到两天,本案就要开庭了。一路上,王浩的母亲始终紧紧抱这用塑料袋包裹的王浩遗像,见到王浩的生前好友孙心毅后,这位母亲再没压抑住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随后,孙心毅将王浩的父母及亲属安排在距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远的一家小旅馆内。
当晚,王浩的家人就见到了比他们还要早到哈尔滨半天时间的北京律师李慧娟,李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尚不明确,还要进一步沟通,具体的辩护意见暂时不便对外透露,并称该案的刑事部分比较简单,作案情况与此前社会上媒体报道的差不多。
王浩生前好友孙心毅自事发之日起始终跟随王浩一家人处理各种相关事宜,他告诉记者,目前,王浩全家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因为开庭时间临近,一家人始终很焦躁。另外,王浩的父亲在微博上实名认证后一直在表达对该事件的明确态度,但很多网友及媒体猜测,李梦南或因事发动机、未成年身份和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有“减刑”可能。为此,导致王浩父亲情绪出现很大波动,表示这些猜测都让他难以接受。
孙心毅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此前王浩家属曾被多方建议撤诉,建议者认为即使有了判决结果,鉴于李梦南的家庭状况,王浩家可能最终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但王家诉讼态度坚决,希望以此还王浩及其他三名受伤医护人员一个清白。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让行凶者承担法律责任,证明王浩是无辜的,以维护医护人员的尊严。
今日上午,案件被告方李梦南的爷爷、奶奶以及叔叔都到达了哈尔滨,李梦南的爷爷讲“这次坐的火车和每次带着李梦南来哈尔滨看病的都是一趟车次,绿皮火车。”
被害人父母表态要严惩凶手
李梦南的叔叔李春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事发至今,他曾去看守所看望李梦南两次,他的身体状况很差,情绪也很消沉。现在我唯一担心的就是他的病。他还是个孩子,事出有因……无论怎么判,希望先治好他的病。“王浩是特别优秀的孩子,出事后,我们全家人始终这么想,希望法律公正审判,无论什么结果,我们都接受。李春明补充说,李梦南的爷爷奶奶都70多岁了,因为不会上网,始终也听不到外面都说了啥,但如果判决下了,我和我爱人打算一辈子努力打工赚钱,替侄子赎罪。
今日下午,法院向提前分别约见了原被告双方的辩护律师及家属。
《法制日报》记者独家看到了王浩父母准备提交给法庭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状,当中写到: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被告人李梦南故意杀人罪的性质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李梦南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2012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梦南由其祖父陪同到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复诊,并依医嘱到外院检查,当日16时,祖孙二人携带检验结果由外院返回找到上午的接诊医生,其祖父与该医生交流顺畅,也表示接纳医生的建议,期间,被告人李梦南在诊室外等候,未发生不快,然而半小时后(即约16时30分),被告人携带刀具,突然闯入风湿免疫科,疯狂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实习生,临进门口的王浩被一刀刺中颈部不幸身亡,医生王宇等三人受伤。
被害人王浩,哈尔滨医科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2011年12月通过了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的博士生面试,并获得每月1.6万港币的奖学金,如此优秀的他原本将在2012年8月前往香港,正式成为港大医学院博士生,不久的将来就可以以他的出众才华和优异成绩报效家庭和社会。被告人李梦南却以十分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了他28岁的生命。
王浩父母提出86.44万元赔偿诉求
在这份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状中还提到:原本救死扶伤的医院,变成患者屠杀医生的现场,被告人残忍杀害医生的暴行,社会影响极恶劣。被告人暴行令原告人遭受沉痛打击,同时给原告人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人故意杀害原告人之子王浩,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对未曾诊治过他的王浩下如此毒手,一刀致死,对同样毫无防备的医生王宇等三人挥刀乱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浩28岁的青春年华如此结束,除了给原告人带来无以复加的精神损失外,也更使原告人晚年生活陷入经济困难,仅仅以他如期到香港就学,即可获得每月获得1.6万港元的奖学金为例,不仅足见他未来职业发展前途无量,也证明他的离世给原告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4.5万元、交通费2万元、误工费2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1万元、死亡赔偿金53.84万元,共计86.44万元。这些损失应被告人的故意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开庭当日,本案中不同程度受伤的其他三名医务人员也会坐上原告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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