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 在南京一家制药公司任驾驶员的陈林,因制造同事“生活作风不端正”、“公车私用”等谣言,触犯了单位内部规定,被单位以“给他人名誉造成伤害”为由开除。不服气的陈林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日,栖霞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充分,判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5032元。
陈林与南京一医药公司于前年5月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任司机。去年3月,单位突然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陈林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解释。陈林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在法院调查过程中,陈林才知是自己发表同事的“闲话”触犯了单位内部的职工条例,才被单位辞退。“陈林经常说我和另一个女同事关系过于密切,说我们生活作风有问题,造成我家人和同事对我们的非议,他还造谣说我公车私用,完全没有的事说得有鼻有眼,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与陈林同为单位司机的小邓指证道。两人为此多次在办公室里吵起来,在一次大吵过后,单位也把陈林从开小车调至开班车,陈林也很少待在办公室,开班车到单位后就离开,晚上再来开班车送人。
单位声称去年给陈林换岗,调离办公室就是想把影响消除,但结果还是没有消除,才做了解约决定。单位内部制定的《制度汇总》中明确载明:“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同事恶意攻击、施以暴力或侮辱威胁行为,给予辞退处分。”陈林在入职时已签收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就证明陈林认可知晓此规定,他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单位负责人说道。
对此栖霞区法院认为:陈林制造散布同事小邓谣言是前年下半年,与小邓发生强烈争吵后便再没有回办公室,并且2011年1月开始陈林就已换岗,此时陈林与小邓的冲突理应得到缓和。单位在2011年3月单方解除与陈林的劳动合同,理由是陈林造谣的影响仍未消除,但并未提供证据。对此,法院认定,单位的辞退理由内容简单,不足以证实陈林的不当言行的危害严重到必须开除的程度,故判令单位支付陈林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15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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