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本次修改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条文,不涉及要求对其他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注意相关法律之间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对环境保护法的总则作了修改,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代表执法检查组作的关于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次执法检查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在方式方法上作了一些新的尝试,一是将执法检查与立法后评估结合起来;二是采取网上征求意见方式;三是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四是在较大范围发放调查统计表。检查组认为,从检查情况看,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检查组建议,提高对残疾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提升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重视和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统筹解决残疾人照护和托养问题等。
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制度设计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实施保障逐步加强,法律实施的绩效不断凸显。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体系、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政策措施等建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作了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等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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