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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拔管杀妻案”终审裁定 维持被告缓刑的原判
2012年09月14日 16:12:04来源: 新华网 记者 吴俊

  新华网深圳9月14日电(记者吴俊)在重症监护室拔掉妻子的呼吸管,是“爱妻还是杀妻”,究竟该不该判“缓刑”?记者从深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广东省高级法院14日上午对备受关注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一审判决。

  2009年2月9日20时许,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期间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同年2月16日15时许,文裕章到病房探望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阻止救治并放弃治疗,16时许胡菁死亡。

  深圳中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无法救治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并阻拦医护人员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标签:杀妻案|深圳市|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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