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单独一章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单列一章,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络信息传播快捷、内容丰富,网上公开已逐步成为执法公开的主要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服务,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各项申请,动动鼠标就可以查询事项办理信息,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体现了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和潮流。
其次,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网上公开办事是传统公开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公开的内容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第三,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网上公开办事,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问:执法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于执法公开的职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问:为使《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依法公开、阳光执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同时,执法公开的力度和步伐也要与法制建设进程、执法环境等相适应。为确保各项执法公开措施能有效实行,《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思路,既与时俱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充分考虑公安工作规律、特点,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如,《规定》第16条扩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为使规定更加务实可行,要求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设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减少了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公开效率。又如,考虑到目前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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