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的李女士在雨天去该市某超市购物,穿着高跟鞋在超市停运的电梯上行走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对于摔伤原因和责任,李女士和超市各执一词。11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0450元。超市坡型扶梯安全,需引起超市和顾客的“双重”重视。
扶梯摔倒
伤者:自动扶梯停运,没其他通道下楼
超市:坡型电梯更安全,行走就有摔倒风险
去年8月13日,李女士在张家港某超市购物时,从超市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后超市工作人员将李女士送往医院治疗,李女士伤情被诊断为骨折,超市为李女士垫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和门诊费共计1.2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李女士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自己的损伤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均因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产生,要求超市赔偿。
“人类从高处向低处行走,由于重力及惯性的作用,本身就存在摔倒的风险。我们超市使用的电梯为坡型电梯,其安全性能远远高于台阶式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电梯出入口以及电梯上已经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为李女士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这家超市认为,李女士通过超市电梯时摔倒属实,但不能将李女士摔倒的责任归咎于从电梯通行。
承办法官后来查明,李女士摔伤当天是下雨天,为购买雨伞至某超市的二楼雨伞柜,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超市的涉案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止运行状态,除了斜坡型自动扶梯之外未向顾客提供其他楼梯上下、出入二层、三层购物楼层。
法院判决
超市未尽安保义务,穿高跟鞋购物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应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提供尽可能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李女士虽然穿着高跟鞋更容易摔倒,但是穿着高跟鞋购物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超市也并未禁止穿着高跟鞋的顾客在斜坡型自动扶梯上行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作出赔偿。
判决书中理由是:“2011年8月13日,因天气原因,难以避免顾客等将雨水带入商场,导致地面、扶梯表面比晴天更易湿滑,而该日超市在停止运行了斜坡型自动扶梯的同时未为顾客提供其它更为安全的通道,使得顾客必须在扶梯上行走,从而跌倒的风险也增加,故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女士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疑
扶梯停运时走动易滑倒,超市要务必注意
案后,承办法官赵春华向记者解释说,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正常运行时,顾客只需站立在上面,并可利用电梯的扶手保持身体平衡,一般不需要自主走动,因此即使自动扶梯是斜坡型的,因为顾客与扶梯是相对静止的,顾客站立在扶梯上也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当斜坡型自动扶梯停止运行时,却因为其斜坡型的设计、电梯表面是金属材质摩擦性较小及顾客走动时不能持续、稳定地抓牢扶手反而增加了顾客在其上走动时滑倒的风险。
“这意味着在斜坡型自动扶梯停止运行时,超市实际向顾客提供了一个地面是金属材质、摩擦性较少、且向下倾斜有坡度的斜坡型购物通道,自动扶梯的自动性设计目的完全没有体现,同时还增加了在其上走动人员的摔倒的危险性。”赵春华还提醒说,现实中已经有很多大型超市认识到了坡型电梯的危险性,遇到雨天情况,有的超市会在电梯口等地方均铺设防滑垫和吸水毡毯等。还有的超市会在扶梯入口处安排工作人员口头提醒注意地滑,这些防范措施都值得超市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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