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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年“被保险”将取消 铁路保险市场化迎来"春天"
2012年11月24日 13:30:55来源: 新华网

铁路强制险合法乎?合理乎?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认为,交通运输企业对运营安全负有责任,“被保险”不符合自愿购买、等价有偿原则。而“一刀切”的费率及限额规定也不合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认为,近年来,车辆、海运等交通险种赔额均在上升,铁路强制险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难以保障旅客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应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保赔金额方面,依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支付保险费金额不同,而最高赔付金额却是相同的。

记者在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看到,目前上海至乌鲁木齐的特快硬座票为389元,北京至天津的特快硬座票为31元,按2%的费率计算,保费分别为7.78元和0.62元,相差超过10倍,而保险赔付金额却均为2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李伟群认为,将保费与票价等混淆界定、处置并不合理,违背保险业务的等价有偿原则。铁路保险的费率应根据年内发生风险,通过精算等专业程序厘定。

对于旅客质疑的61年收取的巨额保费去了哪里?方乐华说,对于费率及保费处置,运输企业仍应对旅客有所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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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强制保险|铁路部门责任编辑: 郭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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