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还要看其对有法不依的惩罚力度,在违法的处罚细则上更加具体,从而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同时,以此为契机推动社会配套制度的健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早在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草案时,舆论就有赞有弹,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表示,孝敬父母是道德范畴,不宜入法,即便入法后,也缺乏可操作性,容易沦为“一纸空文”。
曾经历史上的“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被传为因公忘私的佳话。然而面对当下“白头老母遮门啼”的现实写照,“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也合情合理。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来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大。全国老龄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499亿,每5名劳动年龄人口就要负担一名老人。在这其中,95%以上的老年人都要在家里养老。在这样的背景下,“常回家看看”入法实际上也是对我们孝敬父母传统的一种推动,寄望于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唤起公众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
当然,法律的善意和实施效果不能简单地画等号,舆论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最大争议之处并不在其入法初衷,而在于其入法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离,“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说,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广州的,和父母在广西而子女在广州的,两者间的“常”都是同样的标准吗?
另一方面,回到法律的本身,“常回家看看”入法还要看其对有法不依的惩罚力度。尽管现实中也出现了法院判处子女要定期回家探望父母的实例,如青岛黄岛法院就曾判处儿子付给母亲邵某养老金1万元之外,还要求其定时回家探望母亲。但依人之常情,很少会有父母因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的。因而,若要让“常回家看看”入法深入人心,恐怕还须在违法的处罚细则上更加具体,从而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
更重要的是,既然“常回家看看”已经入法,那么社会当为实现这个法律义务提供现实支撑。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国有单位执行得比较好之外,有些私企员工很难享受到探亲假。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人直言根本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有假难休”的困境也给“常回家看看”入法提出了最直接的难题,如果不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所谓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难做到有法必依。
因而,用法律的形式强调“常回家看看”本身无可厚非,因为法律的一个意义就是弘扬一种社会价值,在道德伦理弱化时,以法律来引导社会的主流价值。但仅仅入法显然还不够,要以此为契机,来推动社会配套制度的健全,比如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以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完善现行的休假制度,让人们带着轻松的心情,能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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