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支队出证明称套牌为办案所需
事发安阳,大半年了受害人住院至今未获赔偿
本报讯 警方作证套牌“为办案所需”,私车套牌肇事因此未处罚。事发大半年后受害人住院至今未获赔。套牌车主为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民警之子。受害人质疑刑侦支队出证明为肇事方开脱。30日,大河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件】
“警方办案套牌车”被私人开出肇事
前天,大河报记者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秦永民律师发布的一条微博,这条微博说:“2012年4月20日,安阳的刘明芳被车撞倒,交警查实是私车套牌,后安阳刑侦支队证明该私车合法套牌,称办案需要。经查车主、司机均非警察,车主系该支队一民警之子。医院诊断受害人左下肢神经元性损伤……”
30日,通过秦永民律师,记者和42岁的刘明芳取得了联系。她说,她是安阳纱厂下岗工人,现租住在安阳市区。2012年4月20日8时许,在安阳市洹滨北路三巷交叉口处,黄某驾驶套牌车号为豫CZ0155的帕萨特轿车,由洹滨北路北侧停车位向南进入道路时,与刘明芳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明芳受伤,车辆及衣物受损。刘明芳说,她被医院初步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至今她仍在医院治疗,无法下床活动。”
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称:“一、黄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刘明芳无责任。”
【交警】
刑侦支队出证明称套牌为“办案所需”
刘明芳说,虽然交警支队认定黄某负全责,但警方却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对驾驶套牌车辆的黄某“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因为交警准备处罚时,驾驶员黄某却拿出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这导致交警支队未对驾驶员黄某和车主耿某进行任何处理。
对此,安阳市交警支队负责此案的赵鹏亮警官30日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后,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为此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因办案需要,2012年4月18日,我单位将牌照为豫E01856帕萨特轿车(银灰色)的牌照套用为豫CZ0155,特此说明。”
赵鹏亮说,这辆车是黄某驾车肇事,黄某和车主耿某都不是刑侦支队的人,耿某之父是刑侦支队民警,“驾驶套牌车的确该进行行政处罚,没拘留是因为刑侦支队出了证明。”
【进展】
受害人至今未获肇事方赔偿
“到现在都大半年过去了,除了保险公司支付一万元医疗费外,上述三家一分钱都没赔偿我。”说起自己的困窘,刘明芳几度哽咽。
刘明芳说:“我们找过肇事司机和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但一直联系不上车主,我们希望能先垫付一部分抢救费,但他们都无情拒绝。”
30日下午,记者以刘明芳亲属的名义,电话采访了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纪检的王国胜(音)和驾驶员黄某。王国胜说他手头有事正忙着,随后以“此事说来话长,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清的”为由挂断了电话。
黄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并非他不愿掏钱,而是刘明芳不愿给出一个一次性了结的赔偿方案,因为说不清咋赔偿,他觉得没法赔偿,暂时就没拿这个钱。
记者问黄某:“你开的是耿某的车?”黄某说:“行车证虽然打的是他的名,但这不关人家的事儿,这是我借人家的车,我开的车,照我的头,我也没说不认账。”
【疑问】
驾驶人能因一纸证明
免受处罚?
赵鹏亮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没拘留,是因为刑侦支队出了证明。”
对此,记者问他:“能因这个证明免责吗?”
赵鹏亮:“当时给领导汇报了,领导说既然刑侦支队承担这个事了,就不再处罚了。”
记者:驾驶者黄某非办案人员,能因此享受豁免权吗?
赵鹏亮:按照交通安全法,应该对驾驶人拘留,但目前查不清是谁伪造的车牌。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处罚不合适,黄某本人也不是车主,开的是别人的车,现在处罚谁都不合适。
对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认为,在该案中,驾驶人要想免予处罚,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车是刑侦支队的确因办案需要,由警方必须实施的套牌行为。2.驾驶套牌车的人必须是办案人员,而且是在办案过程中使用该车。
而驾驶人黄某明显不满足上述条件,警方应该按照交通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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