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中,发现农业银行亳州市一家营业部存有被执行人的1.9万余元存款。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这笔存款,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却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导致这笔钱被转移走。昨天,记者从阜阳中院获悉,法院已对该营业部作出罚款10万元的制裁决定。
工作人员拒绝扣划存款
阜阳一家面粉公司与安徽某面粉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经省高院终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安徽某面粉公司未履行义务,阜阳这家面粉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阜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安徽某面粉公司在亳州市农业银行谯城区一营业部的账户上有存款1.9万余元。
今年1月6日,阜阳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营业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但营业部工作人员却称,该行有“内部规定”,如果要扣划,必须先冻结才行,拒绝协助法院扣划。
执行法官虽然反复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营业部工作人员仍执意拒绝协助扣划。1月18日,当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该营业部要求协助扣划时,却被告知该账户内存款已被取走。
营业部被罚款10万元
昨天,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阜阳中院决定给予营业部罚款10万元的处罚,“对银行处罚我们已经执行,现在已经处理完了。”据悉,该农行营业部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已分别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表示,“执行难”问题长期难以破解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协助义务部门协助不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大了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处罚力度,除对个人、单位可处以罚款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如果为了部门、局部利益,不遵守国家法律,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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