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资料来源于:人民日报、新华社、新华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