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那为何还有如此多的城市坚持不懈地提出申请?
杨小军:作为地级市中的“较大的市”,实际上等于获得了副省级市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权。有了地方立法权,就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从法律上讲,就获得了创设一些法律制度的权力。例如,部分的行政许可创设权。如果不是“较大的市”,当地人大不能创设任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果是“较大的市”,当地人大就有权在不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一个地级市如果不是“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吸引外资、制度创新的措施等,只能称之为“规范性文件”、“文件”等,对外的效力很有限。反之,如果这些“文件”的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那么它就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的地位和效力。
记者:那“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应当经批准,它的法律权限究竟有多大?
杨小军:“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无需报经批准就可以直接施行。获得“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后,有几个法律意义:一是名正言顺,由“文件”升格为“法”。二是可以定规定制的权力增大了。比如,“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就可以。“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法”就可以等等。三是“文件”只能执行“法”,而“法”只要不抵触上位法就可以创设法律制度等等。
记者:“较大的市”赋权后立法的控制不当或许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
杨小军:这里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较大的市”的标准应当细化、公开化。它应当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而不只是工作标准;二是地方立法权需要加以严格规范。因为国务院只是批准“较大的市”,并不管立法事宜。而立法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规范和限制是比较一般化和原则性的。所以,授权之前,当设计好法律制度的笼子,以便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和科学性。
记者:怎么设计好这个法律制度的笼子呢?
杨小军:首先是“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范围事项,应当明确规定,不能说什么事项都可以立法,属于国家立法的事项,“较大的市”立法权不能涉及;其次是“较大的市”的立法程序,应当是什么样的立法程序,除了报经批准以外,还应当报经哪个机关备案审查。再次是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更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最后应当是监督和纠错机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如何对“较大的市”的立法进行监督和纠错,谁监督纠错,程序和效力等。
国务院历次批准的“较大的市”
1984年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重庆市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
1988年宁波市
1992年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
1993年徐州市、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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