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日前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将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其中,江苏省和山东省成为新增可以发行地方债的省份,这是中国允许地方自行发债试点首次扩容。
为何选择山东、江苏作为两个新增试点?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经融学院院长赵锡军认为,这两个省的经济规模和偿债能力应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赵锡军说:“从前面选的四个省市来看的话,都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财政收入也相对比较充裕的这些省市。那这就意味着,他的偿债能力相对来讲强一些。这次增加的两个省,我们可以看它的经济总量的规模也是比较大的。也是在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的程度也是在全国来讲名列前茅的。再加上他的财政收入情况应该说也是在全国来讲也是排在前面,所以他的这种偿债的能力应该说也是比较强的。”
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人民币。据悉,中国今年地方债额度为3500亿。其中地方自行发债的额度扩大到700亿元。中债资信高级分析师霍志辉认为,近年来高额的地方政府负债使得其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但目前地方自行发债的规模很小,相对于庞大的地方债务和需求而言都是杯水车薪。
霍志辉说:“地方政府融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它自有的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它的相关民生支出,包括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一部分,但很小。据我们统计,相比地方政府每年四到六万亿基础设施投资,这3500亿可能是满足不了大多数需求的。”
2008年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实际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已经超过10万亿元。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已超过100%,最高达189%。对于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扩容的风险,赵锡军认为,目前地方自行发债规模仍实行限额管理,能够避免债务出现系统性风险。赵锡军指出:“考虑到项目的还债的可能性,和整个地方政府他偿债的可能性来设定这个限额。那么把这个发债的额度要控制在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之内,那么每个地方政府都能够自己来独立的偿还这个债务,那么就不至于连带的别的部门或者别的相应的省份受到影响,避免风险的传递避免这个系统性的总风险。”
但赵锡军强调,由于在实际运行中,中央对地方债务有“隐性担保”,所以中央要及时了解地方债务的情况和风险。他强调:“由于我们各级地方政府它的财政相对上一级政府不是完全独立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下一级政府的债务需要上一级政府来承担,所以最终要归到中央政府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各级政府发债情况、偿债能力有清楚了解,尽可能让他们所能承担的债务在他们偿债能力之内。”
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又存在着明显的举债需求。2009年,中国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中债资信高级分析师霍志辉表示,目前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需要完善的还有很多,其中业界一直呼吁的市政债短期难以出炉。
霍志辉说:“最基本的是要对《预算法》进行一个修订,但《预算法》修订案二稿已经出来了,但这个结果里面还是按原来规定,要求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可能需要从基础制度上进行一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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