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启于1993年出生,2006年4月6日因感冒后下关节痛,父母将其送到广州某医院就诊,在检查和化验结果出来前即于17时返回家。李某启卧床休息后出现咳嗽、气促等症状,当天21时20分到佛冈某医院就诊,后转入内科住院抢救治疗,次日凌晨2时53分停止呼吸与心跳,经抢救于3时58分因急性心衰死亡。家属将曾就诊的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患者家属:两家医院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李某启家属称李某启向来身体健康,此次治疗完全是医院“误诊”所致,认为广州某医院诊疗中给患儿输液的人员王某及杨某未取得执业资格,用快速“输液”导致患者发生急性肺水肿,并未让患者“留院观察”,也未告知病情是否危险或可能随时恶化。同时佛冈某医院诊疗中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诊疗常规、行业制度和规范的行为,致患者被误诊死亡,且未按规定提出尸检甚至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无法查明患者死因。
两家医院:按规定与规范治疗,不存在过错
广州某医院认为,患者输液后未出现心衰症状,活动自如,可见输液治疗与患者当晚急性心衰无直接关系。患者及家属没等检查、化疗结果完全出来,就决定离院回家,而患者当时病情无明显急性症状,且生命体征平稳,不留院观察也符合医疗原则,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佛冈某医院认为,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全力抢救,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常规与规范,不存在误诊误治或不负责行为。因当时患者家属对患者死因未提出异议,故无告知其是否进行尸检,且无伪造涂改病历。
医疗鉴定:两医院均有过错
经查实,佛冈某医院医务人员黄某在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前,有不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而执业助理师谭某也有不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最终由法院根据患者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和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因患者未作尸解死因不明,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另外,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两家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均存在错误,但广州院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佛冈院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为41%~60%。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分担
一审法院依据2007年度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规定,核实了家属患者的损失总计为36万多元,根据鉴定意见,并按过错大小、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处佛冈某医院赔偿19万多元,广州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经济上补偿2万元给患者家属。患者家属与佛冈某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院认为,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应按2011年度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因此改判佛冈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0多万元,其他各项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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