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须有三年或两年“冷却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央通知明确中管干部进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须按规定报备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快评:用制度制衡“沉淀的影响力”
公众对退休官员到企业任职的质疑,实质是警惕“沉淀的影响力”可能被滥用。
有专家指出,企业为什么愿意高薪聘请退休高官?固然有看中其经验能力的可能,但不言而明的恐怕是他们丰富的人脉资源,在意他们“沉淀的影响力”。因而,一些遭社会诟病的现象与之伴生。
法律、党纪对退(离)休官员到社会任职,也有规范和约束。然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偏重于宏观指导,尚缺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界定原身份和现任职公司的关系?党委、政府和企业又属什么关系?对于退休官员任职后的从业行为,也缺少监督问责规定。细化法制规定,是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何用制度之力规范这些“沉淀的影响力”,使之成为造福社会、为民谋利的正能量,需要的是划定界线,加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退休官员出任新职,应该公开透明。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休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