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南京玄武区某派出所的一辅警,以购票人的身份打电话给票贩,约在新街口交易。同时该派出所安排民警将票贩现场抓获拘留9日。票贩小王认为这是钓鱼执法,把该派出所所属的玄武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购票男子是辅警女票贩告警方钓鱼执法
据小王的辩护律师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蔡敏介绍,去年24岁的小王大学毕业,和两个在地铁公司工作的朋友小杨小李合计卖一点充值发票。
2012年5月5日,小王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称想购买400张50元面额的发票,出售价是每张1元。小王与朋友小杨当晚8点左右在新街口与该男子见面交易,此时突然出现几名民警,将3人抓获。警方认为,小王非法出售发票,对其作出拘留9天的行政处罚。
一次偶然机会,小王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突然发现当初跟她交易的男子就在派出所工作。侧面打听得知男子姓黄,是该派出所的一名辅警,小王顿觉自己被抓是派出所的一次钓鱼执法,就把这家派出所上属的玄武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赔偿违法拘留9天的1463.85元国家赔偿费。
庭审交锋是否“钓鱼执法”
女票贩是派出所授意辅警购票、导演诱捕
昨天下午,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蔡律师称该派出所发现网上出售发票的线索后,就安排所里的辅警黄某买发票然后抓获三人,但这些都是派出所导演出来的。“刑诉法和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赋予公安在侦查调查非法出售发票违法行为时可以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蔡律师称。
被诱捕的事实不能作为违法证据
“如果仅仅是网上发帖,而没有黄某诱导,小王根本就不可能卖这次票”。蔡律师称即便小王有这种企图,不代表有违法行为,最终是在辅警的引诱下才产生违法事实。她称这完全是派出所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利用这一点,违法取证钓鱼执法。“而被诱捕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此外,她介绍,当天小王拿出400张发票,黄某拿出400元钱,还没交易时,就被民警控制了。她称,公安部门处罚所依据的事实都不存在。
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违法
此外,玄武分局在给小王的行政处罚中认定,“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小李多次向小王和小杨提供南京交通充值发票,后两人出售后非法获利对半分成”。蔡律师认为,这个说法缺乏证据。“警方没有查清任何一个发票的买受人,没有查获任何一起案件物证,仅凭小王前后不一的供述,无法认定”。
警方
辅警是工作之余,作为群众举报
玄武分局证实,黄某确实是该派出所的一名辅警。“他是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但工作之余也是普通群众的一员,任何一名群众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玄武分局辩称,黄某是在工作之余,看到网上出售发票的信息,向派出所举报,然后协助抓获小王的。黄某的问询笔录也称在西祠网上看到信息,向派出所民警报告,民警要求其配合抓获卖发票的人。玄武分局认为,不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
票贩本就有犯罪意图,非警方诱导
而且玄武分局认为,是不是钓鱼执法,主要看主观上是否有明显犯罪的故意。小王在被抓获之前,实际上就以为是在跟真正的买家谈,这种犯意是原来固有的,不是辅警引诱出来的。“即便不是黄某,换另一个人买票,她还是会前往交易”。
票贩发帖及口供可作为处罚依据
由于原告律师指出,行政处罚中认定“原告出售发票并非法获利对半分成”的说法缺乏证据。对此,玄武分局称买卖发票具有隐蔽性,的确没有取得在此期间的违法犯罪事实。警方已经掌握的证据是,小王发帖找买家、此次抓获的事实以及小王等人的口供,并认为这些已经能构成对小王行政处罚的基础。
律师:是否钓鱼执法关键是有无犯意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任忠敏解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钓鱼执法,最关键的是是否引诱犯意,也就是从“不做”到“想做”的引诱。此案中,如果警方已掌握的证据,能证明小王有犯意,此行为可能不能够得上钓鱼执法。警方所掌握的小王在网上发的帖子,若真实有效就可作为证据。
原告2点质疑
1、晚7点多的笔录讲到当晚8点的事情?
蔡律师还称,派出所对小杨、在地铁工作的小李以及黄某的讯问笔录存在多处造假。黄某的询问笔录中,“询问时间是18:55到19:50,但黄某在里面却讲到晚上8点的民警抓获现场的事情”。蔡律师认为,很显然这份笔录是伪造的。她还指出,对小杨的讯问笔录的时间是第二天下午1点多到2点多,记录人为民警毛某。在此时间段,对小李讯问的记录人也是毛某。“同一个人怎么可能在相同时间,讯问两个人?”
玄武分局承认,对黄某做的询问笔录是事后补的,但笔录内容真实。关于小杨与小李问询笔录时间上交叉,玄武分局解释,基层派出所人力都有限,而讯问室彼此临着。民警毛某讯问杨某时,她不愿开口,在让其沉思的时间,毛某会到隔壁讯问小李。
2、400元赃款哪儿去了?
在庭审上,蔡律师称400元的赃款下落不明。她认为,按正常的程序,赃款应该收缴,而不是还给黄某,这只能证明400元钱是钓鱼执法的“道具”。
玄武分局称,“赃款”是举报群众所有,所以没扣押,还给黄某了。
由于案情复杂,昨天并未当庭判决。主审法官表示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