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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弟妹伪造大哥签名 过户父母遗留房给二哥
2013年10月23日 15:19:08来源: 北方网 解金钊

  15年前,众弟妹伪造大哥签名,将父母遗留公产房过户至二哥名下。去年房屋拆迁,大哥起诉二弟索要拆迁补偿款中一半的份额,即39万余元。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当年过户合法有效,但存在瑕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

  本案原告是家中长子,被告系次子,二人还有其他同胞弟妹。二人父母于1991年先后过世,父亲承租了一套坐落于河西区的公产房。1998年,该房产过户至次子名下。2012年,房屋拆迁,次子领取拆迁补偿款78万余元(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费等)。长子认为这里有自己应得份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

  庭审中,长子称当年房屋过户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是其他弟妹瞒着他,并在过户申请书上伪造他的签名才成功过户。次子则表示签名是不是大哥亲笔书写并不确定,且不申请做鉴定。其他家庭成员则称签名的确不是大哥所写,且当初同意房子归二哥,即表示愿将房产内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二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1996年搬出诉争房屋,该房1998年过户至被告名下,至拆迁时一直由被告实际管理、使用,房屋拆迁安置时,被告作为实际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无不妥。经审理,法院认定过户申请书中原告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故被告在诉争房屋过户中存在一定瑕疵。参考被告获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59万余元,法院认为应酌情给予原告8万元经济补偿。而其他费用系补偿给实际使用人,与原告无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承租权变更效力的认定。根据当时的公产房变更承租权政策,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本案中,虽然被告具有承租资格,除原告以外的其他弟妹也均认可被告承租房屋,但在办理变更手续中,他们未征得原告同意,存在一定瑕疵。

标签:伪造|签名|房子|过户|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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