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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 普通消费者该关注什么
2013年10月25日 07:30:56来源: 中国青年报

  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消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审议。

  有报道称,许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那么,这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普通消费者应该关注哪些新变化呢?

  消费者承担“反悔”代价

  2011年,张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童装店,犹豫再三,她最终没有选择开通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我查了一下,淘宝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店在退换货的时候运费由谁出。我觉得这点容易扯皮,就没办。”张女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曾有一位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在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按照约定”。“消法修改如果有了这样一条规定,我还是挺愿意开通的。”张女士说。

  不过,也有消费者认为,这条规定没有意义,“电商为了竞争或者保持好的形象,大部分还是会承诺承担退货运费”。

  目前来看,很多电商已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只是退换货运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明确提出,针对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的退换货情况,运费需要由消费者负担;而有的则承诺卖家支付退换货运费,或对消费者退换货产生的运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消法是一个专门对消费者有倾斜性保护的法律,现在三审稿中规定了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也就给了消费者一个七天的冷静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让消费者承担“反悔”的代价,“也算是对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一种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主动检讨”。他表示,没有想到有的商家愿意主动为消费者承担这个费用,并希望草案通过时做如下微调:“商品退回的运费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由退货消费者承担。”

  惩罚性赔偿怎么算

  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实际上,修改过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草案一改再改。

  一审稿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等到二审时,将一审稿中的“两倍”改为“三倍”。而这次修改,又将赔偿倍数改为了“两倍以下”。

  不过,在消费者胡小姐看来,惩罚性赔偿不论两倍还是三倍都是不够的。她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说:“如果我买了一根皮筋,这根皮筋因为存在质量问题,在我使用的过程中把我的眼睛弹瞎了,赔我这样的两根皮筋或3根皮筋,对于我有什么意义呢?”

  张严方认为,“把眼睛弹瞎构成了侵权”,按照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即厂商首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现行三审稿的规定,张严方大概算了一笔账:首先,卖家应赔偿3根皮筋的费用,其中包括原件;其次,由此造成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也应进行两倍的损害性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义眼或替代品)的费用和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最后,赔偿还应包括长久治疗所需的费用。

  “这种赔偿不是一次性的。”张严方说。

  刘俊海对惩罚性赔偿一直主张“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好多商家写的都是‘假一罚十’,而且《食品安全法》已经写了‘假一罚十’。”刘俊海认为,两倍赔偿和三倍赔偿起不到震慑作用,“大部分消费者不是职业打假人,对于这种情况都忍气吞声了。”

  对于“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元”的修改,刘俊海建议将后一个500元修改为“月人均收入”。

  “消法的修改,1993年到现在,20年才改一回。”刘俊海建议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要战胜通货膨胀率,不能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应该是一个计算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因地制宜”

  这次消法修改草案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刘俊海说。

  有媒体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计算了一下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金。其中,人身伤害损失中的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因此,综合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发达地区消费者死亡赔偿金可能达到200万元以上。

  一时间,网民纷纷感叹“同命不同价”。网民“豫园居士”感叹:“是不是我们消费者死亡赔偿就应该分等级啊?”

  张严方认为,这种差异的存在是正常的。“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以及生活成本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按照各地的情况来定,各地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根据不同,这个标准在侵权法中已经有规定,这不是消法独有的。”

  但刘俊海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尽量扯平一些”,因为精神上的损失,不会因为是农民就赔得少,是富豪就赔得多,赔偿数额应该是一样的。

  “痛苦确实影响一个人的心情,这种痛苦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上会影响一个人的幸福指数,并引起一连串的反应。”刘俊海说,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果受到被检查、被搜身的情况,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没有发票,但是应该给予适当的关怀。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用金钱对精神损害给予的赔偿,也是万万不能的。”刘俊海说。

  在张严方看来,精神损害赔偿在消法中的提出“凸显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性义务,和消法对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具体化”。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在消法中被明确提出来,可以让消费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一目了然,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按照消法进行裁判。

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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