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困惑
在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85万余元。
但他们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分析,除了医院检查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的主体都是小浴的父母和亲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索赔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其中。”
果然,9月24日,一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刑期的判决被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关县法院重审。
“在刑事案件中,要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有三个途径:私下赔偿、法院调解、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是采用前两种途径,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
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我永远都不会原谅郭玉驰,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陈维镖认为,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最终,10月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驰的一次性赔偿,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状,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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