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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滇"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者家长为何接受15万赔偿?
2013年11月04日 17:46:43来源: 新华网

精神索赔,只能“私了”?

陈维镖指出,强奸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心理上的摧残。但是由于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量案件双方都采取“私了”解决,一些被告人则将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给人留下金钱能赎罪的错觉。“法律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陈维镖说。

洪道德介绍,目前我国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诉讼,能诉讼的只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同时精神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

云南大学法学教授高魏坦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先有法律认定的损伤级别,鉴于目前对于精神损害鉴定的现状,由于缺乏专门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如何依靠鉴定结果确定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而获得法院的支持成了难题。

相比身体的损伤,精神损伤,尤其是功能性的精神损伤的认定尤为复杂,但由于缺乏专业标准认定非常困难。例如在国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分级标准中,定为第3级伤残的共分37种,只有第1种写有“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的字样,其余36种都是身体损伤的情况。

洪道德认为,随着公民对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视,精神索赔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应该支持公民对精神损害索赔的权利,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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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受害者|大关县|心理治疗|县法院|王先生责任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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