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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农村女子出嫁土地权益丧失 维权屡受困
2013年12月23日 08:35:17来源: 检察日报 谢文英 何璐韡

  “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不单是男女不平等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在哪些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新增人口承包权益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参与该条例修订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石家庄铁道大学法学教授薛静表示,这是从立法上保障“农嫁女”的一次有益尝试,政府职责更加明确,法律救济途径也有了突破性进展。她倡议,保护“农嫁女”土地权益,可以先从地方立法做起。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的瓶颈不在于法律够不够多,而在于执不执行。比如,物权法规定了对违法村规民约的撤销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这些都能够严格执行,“农嫁女”的维权路也不会走得这么艰辛。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则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不只是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也不只是执法不严的问题,而是涉及土地承包政策问题。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时,陈斯喜指出,现在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按户来承包,在承包时,并没有区分男女,土地承包期是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出现了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土地承包做法为打破“大锅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30年后,再回过头来看需要重新思考,特别是30年快到期了。陈斯喜说,“农村土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怎么实现?在实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怎样使农民的权益,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需要从土地的承包政策上研究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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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村|女子|出嫁|土地权益|丧失|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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