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年底时和公司解约,因此没有得到年终奖。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公司对于结果不服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公司败诉,需支付年终奖。
据悉,王某在2012年底时与公司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支付当年的年终奖。王某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该公司认可曾通过邮件方式确认王某本人年度奖金的数额和发放时间,应系双方对年度奖金之约定,该公司应按照上述邮件中确认的奖金数额及支付时间向王某派发奖金。虽然公司称该奖金为拟发奖金,因经营状况不佳未向员工支付,但未就上述事项与王某达成一致,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年度奖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年终奖写入合同提前离职也应发
因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问题频发,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一中院法官许庆涛。
许庆涛法官指出,年终奖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将年终奖的发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时,用人单位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此时,年终奖已经构成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数额不能准确确定,但是工资的性质决定了这已经是劳动者的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范畴。
许庆涛法官称,现阶段年终奖已经成为普遍的预期收入,不再是企业的单方决定,已经成为员工的一笔可期待收入,员工即便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企业对提前离职的员工应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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