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份,六合的王女士通过人工受孕成功怀上了宝宝。为了安胎,她打电话向上司请假,结果一个月后单位以她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不服,与公司对簿公堂。日前,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单位单方解除违规,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王女士是南京六合区某公司的人事专员,2005年就进入公司。结婚几年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医生建议她做种植胚胎试管婴儿手术。手术后,王女士成功怀上孩子。医生叮嘱她要好好安胎,特别是前几个月不要随意走动。但每次从家到单位要坐公交车,担心颠簸对安胎不利,王女士并没返回单位办理病假手续,而是打电话给部门负责人,请假一个月,并称返回上班后再补齐材料。一个月后,也就是在去年的5月,王女士收到了一封快递,竟然是单位发来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她赶紧打电话给领导,对方称,由于她长时间没有来上班,也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算她无故旷工。此外,去年5月23日恰好王女士的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再与她续签,终止劳动合同。
对此,王女士很是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领导请过假。此外,对于孕妇,即使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也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终止合同前也没告知工会,行为明显违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包括赔偿金、病假工资以及加班费等近3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负有责任,判其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
对于这个裁定,单位除了愿意履行4月份2200元的工资外,其余的均拒绝支付。“单位没有工会,而且她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终止与其合同并无不妥”。单位还认为自己是“冤大头”,给王女士多交了两个月的社保,共计1700余元。单位又将王女士起诉到了六合人民法院。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但这个公司解除前并未告知工会,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单方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解除程序。法院最终判决该单位必须支付王女士的经济赔偿金及病假工资,总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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