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印发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意见
买官卖官者要先停职移送执法机关
提拔官员凡出问题倒查追究责任人
每3至5年遍查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
1月15日,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违规使用干部“零容忍”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意见规定
买官卖官者一律先停职
《意见》指出,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中,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
>>违规情况处置办法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存疑干部不得办理任职
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突击提拔干部启动倒查
《意见》指出,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每3至5年遍查全国干部
《意见》提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
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
中组部解读
>>意义
违规用人时有发生
中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仍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违规用人现象在有的地方和单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主要是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和说情打招呼等问题。《意见》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与《干部任用条例》相衔接、相配套,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着眼于解决选人用人上的突出问题,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巩固下来,上升为制度规定,以行之有效、行之久远。
>>要求
用人程序禁搞变通
中组部表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要看选人用人的质量如何,是否选出了好干部。具体来说,主要把握好4点:一是监督严格执行用人原则和标准情况,看用人导向是否端正。二是监督严格把握用人资格和条件情况,看用人把关是否严格。比如,是否存在降格以求、“破格”变“出格”等问题。三是监督严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骤情况,看用人程序是否合规。着重看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是否存在搞变通、作选择、走形式。四是监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看用人风气是否清正。
>>监督
探索网络监督系统
中组部表示,查处问责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手段。去年针对网络反映突出的“火箭提拔”等问题,中组部督促几个地方对违规破格提拔典型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和问责。为了进一步解决查处难、问责难的问题,《意见》重点提出,实行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重新查办,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查到底。突出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失职渎职责任。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广实时监督系统,使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有迹可寻、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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