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托运的三件古董瓷器受损,刘先生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2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因刘先生无法证明受损瓷器的价值、未做评估鉴定,亦未办理保价,朝阳法院最终仅判决刘先生获赔财产损失500元。
去年4月4日晚9点,刘先生乘坐厦门航空从北京飞往福建的航班。登机前,他将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办理了托运手续。但取回行李时发现行李箱和三件瓷器已损坏。此后,厦门航空赔偿了刘先生一个新的行李箱,并同意按照100元/公斤的标准赔偿其瓷器损失500元。因协商未果,刘先生将厦门航空告上法庭。
刘先生称,受损的三件瓷器均是古董,其中褐釉点彩螭耳罐是唐宋时期的,价值115万元,是从蔡某处购得;豆青色笔洗是明清时期的官窑,价值120万元,是其祖传的;五彩碟是清朝的,价值2万元,是其从古董店购得的,三件瓷器均无鉴定证书。
厦门航空不认可受损瓷器为古董,并称刘先生既未声明物品易碎也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故只同意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刘先生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厦门航空构成违约,应对刘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瓷器损失,刘先生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记表,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其与蔡某之间的转让书,未对交易物品是否是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进行约定,故刘先生主张的瓷器损失证据不足。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称受损瓷器是贵重物品,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法院只能参照航空运输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鉴于厦门航空同意赔偿500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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