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及中国“两法庭”的判决早为南京大屠杀历史作了法的定论
百田氏煞有介事地说:“战后,在东京审判中,南京大屠杀如亡灵般出现,这是因为美军为了抵消自己所犯的罪。”在这里,他将矛头直接指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指向主持东京审判的美国人,妄图推翻国际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包括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的正义判决。需要指出的是,否定东京审判的结果,这是日本右倾势力的一贯图谋,他不过是步其后尘,加入反对战后国际秩序大合唱而已。
众所周知,1946年初,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在东京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东京法庭),依据《波茨坦公告》关于“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裁判”的精神,对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战犯进行了长达两年零六个月的审判。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亚太地区人民一系列屠杀暴行之最,因此东京法庭对于此案的审理特别严肃认真。中国派往东京法庭的助理检察官裘劭恒在回忆中说:“1946年3月至6月,根据东京法庭检察处检察长季楠(美国人)的建议和中国检察长向哲濬的派遣,曾和美国的石登助理检察官和马罗上校一起,两次回国寻找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在南京的调查取证中,得到了司法部和高等法院的支持,从上万份大屠杀的材料中,挑选了100多份的书面材料,并带着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伍长德、尚德义,还有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美国人马吉、史密斯、贝德斯等10多位中外证人,去了东京。”[3]中国参加国际法庭工作的大法官梅汝璈也回忆说:“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功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10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与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解,接受了100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4]
东京法庭根据大量人证、物证,确认日本在南京的暴行是现代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在长达1218页的东京法庭判决书中,用两个专章的篇幅,作了题为“攻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的判词,确认日本侵略者在南京犯了以下罪行:
(一)日本侵占南京是事先预谋好的。该法庭判决书指出:“松井石根被任命为上海派遣军司令官离东京赴战地时,他已经想好了在预定占领上海后就进兵南京。他在离东京前,要求给上海派遣军5个师团。因为他早就对上海和南京附近的地形作过调查,所以他对进攻南京做了实际的准备。”[5]
(二)侵华日军残忍屠杀无辜市民和俘虏。该法庭判决书确认:“在1937年12月13日占领了南京市。中国军队在南京沦陷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领的是无抵抗的都市。接着发生的是日本陆军对无力的市民,长时间继续着最恐怖的暴行。”[6]
(三)日军大规模地屠杀持续六个星期之久。该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日军在占领南京后,至少有六个礼拜中,在松井和武藤入城后至少有四个礼拜中,一直不断地在大规模地进行着大屠杀。”[7]
(四)日军在南京进行集体屠杀、分散屠杀和奸淫、劫掠、焚烧。该法庭判决书确认:“日本兵云集在市内并且犯下了种种暴行。日本军人进行了大批屠杀、杀害个人、强奸、劫掠和放火。”[8]“强奸事件很多。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2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9]“日本兵向老百姓抢劫他们所想要的任何东西,无数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被抢劫。”[10]“日本兵毫无理由的就把平民的住宅也烧掉。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着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11]
(五)日军中下层官兵在南京所犯的种种罪行,是得到日本官方默认和支持的。该法庭判决书上写道:“对于一般男子的有组织的大量屠杀,显然是得到了指挥官的许可而实行的。”根据南京国际安全区委员会干事史密斯(Smythe)说:“在最初的六个礼拜中,曾每天提出两次抗议”。[12]
(六)对南京大屠杀罪魁祸首进行了验证的判决。该法庭根据中、美、英、苏等11国公诉书中罪状第55项,认定甲级战犯松井石根对南京大屠杀,未曾采取充分的措施来确实遵守和防止其违反对于俘虏及被拘平民的条约和战争法规,判决松井石根有罪,于1948年11月12日将其判处绞刑,并于同年12月22日执行。这个南京大屠杀的主犯和祸首,终于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甲级战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所组织的军事法庭审判。1946年2月,以石美瑜为庭长的中国审判日本战犯南京军事法庭(下称“南京军事法庭”)正式成立。日军第六师团团长、在南京进行血腥大屠杀的乙级战犯谷寿夫,以及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刽子手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军吉等战犯,先后被引渡到南京受审。
南京军事法庭曾两次在励志社(今中山东路307号)进行公审,分别对战犯谷寿夫和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军吉进行宣判。1947年2月6日至8日,首先对谷寿夫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审。有3名外籍证人在内的80余名证人出庭陈述谷寿夫所属日军部队在南京的暴行,上千人出席旁听。1947年12月18日,对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军吉进行了宣判,当时法庭座无虚席。南京军事法庭依据大量的人证、物证,经过反复调查和核实,确认谷寿夫等战犯有以下罪行:
(一)日军谷寿夫、中岛、牛岛、末松等将领,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和非战斗人员。该法庭判决书确认:“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13]
(二)日军纵火焚烧,半城几近灰烬。该法庭判决书认定:“陷城之初,沿中华门迄下关边,遍处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近灰烬。我公私财产之损失殆不可以数字统计。”[14]
(三)日军进行大肆抢劫和灭绝人性的奸淫。该法庭判决书判定:“日军更贪婪成性,举凡粮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15]“日军陷城后,更四处强奸,一逞淫欲。”[16]
(四)日军军官在南京以“杀人竞赛”和连续砍杀中国人取乐。该法庭判决书认定:“查本案被告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于会攻南京之役,以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为竞赛娱乐,结果野田毅共杀佰零五人,向井敏明共杀佰零六人。”[17]“被告田中军吉,既居于谷寿夫直隶部属之地位,持刀参与,且在混乱斩杀中,我被俘军民死于被告所携之‘助广’军刀之下者逾300人。”[18]
(五)南京大屠杀要犯受到了正义的审判。1947年3月10日,南京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进行正义的审判:“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19]1947年12月18日,该法庭又作出判决:“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20]这些南京大屠杀的要犯和凶手,被绑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为中国人民特别是深受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之害的南京人民伸张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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