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如果申请人民调解,必须在60日内调结,费用由政府“埋单”。今天,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立法事项是将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政府曾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告诉记者,自2011年8月至2013年年底,上海市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共计受理医患纠纷6784件,调解成功5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
“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刘平表示,《办法》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刘平解释,之所以对公立医疗机构特别设定配合义务,是基于其由政府投资,理应模范贯彻政府倡导的“调解优先”原则。
在调解时间上,《办法》规定,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在调解费用上,《办法》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由于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
刘平介绍,医调委遴选人民调解员,明确应当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
比如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时,比如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医调委应当在选定调解员时遵循回避原则,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申请。
针对涉医暴力行为,《办法》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现场处置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医调委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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